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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,人社局不算工伤

小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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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7月,河南某市遭遇罕见暴雨,防汛形势严峻。纪某,一名普通工厂职工,晚上10点骑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上班。行至某路段时,突遇洪水湍急,该路段已被防汛人员封锁并设警戒线。防汛人员发现纪某试图通过,立即高声劝阻,并派铲车尝试救援,但水流太急,救援失败,纪某连人带车被洪水冲走,事后被确认身亡。纪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期望获得相应赔偿。然而,人社局认为纪某明知道路危险仍强行通行,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,且事件不属交通事故,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,拒绝认定工伤。

家属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,坚称纪某是在合理上班途中因意外遇难,不应被苛责。一审法院支持家属诉求,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。人社局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人社局仍不服,申请再审,但高院最终裁定驳回,确认纪某事故应认定为工伤。高院指出,公安机关已定性纪某死亡为交通意外事故,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,且人社局未能证明纪某负主要责任。法院认为,暴雨当晚能见度低,路面积水严重,纪某难以准确判断路况,其行为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情形,如故意犯罪或自残等。判决强调,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冒雨赶路,属合理行为,不能因极端天气导致的意外而否定工伤认定。此案引发社会广泛讨论,核心在于工伤认定的边界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,应认定为工伤,但未明确将自然灾害纳入范围。人社局与法院的分歧在于对“交通事故”和“责任归属”的解读。家属认为,纪某为工作冒险出行,事发路段警示不足,责任不应归于个人。而人社局坚持纪某不听劝阻,应对事故负责。法院判决倾向保护劳动者,指出在极端天气下,职工判断能力受限,责任不能简单推给个人。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出现,如2020年广西一名职工因洪水溺亡,法院同样认定为工伤,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。专家建议,随着极端天气增多,工伤认定标准应更灵活,明确自然灾害场景下的适用规则,以更好保护劳动者。舆论普遍认为,职工为工作冒险身亡,理应得到制度保障,而非因条款限制被拒赔偿。据黑子网 hzone 报道,这事儿真是让人既心酸又气愤!一个老实工人为了上班赶路,命都搭上了,人社局还死扣条款说不算工伤,幸好法院给力,判得公道!这案子提醒大家,制度得跟上现实,别让劳动者的血汗白流。黑子网评价:这案子判得大快人心,法院力挺劳动者,给了人社局一记响亮的耳光!纪某为了工作冒雨赶路,命都没了,还被说“自找的”,这叫什么道理?幸好高院主持公道,认定工伤,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。这事儿也给相关部门提了个醒,工伤认定不能老盯着条条框框,极端天气下得有点人情味儿,别寒了劳动者的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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